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意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意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0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30號),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0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30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禁物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谷鴻【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1.白色結晶。││││2.檢驗前淨重0.122公克,檢驗後淨重0.111公克。│├──┼──────┼──────────────────────────────────┤│二│甲基安非他命│1.白色結晶。││││2.檢驗前淨重0.114公克,檢驗後淨重0.105公克。│├──┼──────┼──────────────────────────────────┤│三│甲基安非他命│1.白色結晶。││││2.檢驗前淨重0.153公克,檢驗後淨重0.144公克。│├──┴──────┴──────────────────────────────────┤│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2772號偵查卷宗第7頁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物品名稱為安非││他命)及第12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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