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號上訴人 楊明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0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三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楊明德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為相關從刑之宣告)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此部分上訴。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稱:施用毒品海洛因,乃具有成癮性,本即不易戒除,且上訴人均係以正常正當之途徑購買毒品,上訴人施用毒品乃屬戕害自身之行為,並無傷害其他人,且犯罪後均坦承不諱,請詳查審酌,以保障上訴人之權益等語。
惟查:原判決以上訴人關於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意旨並未指摘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等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難認係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生影響於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一節,究係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於上訴書狀內並未聲明僅對原判決某一部分上訴,應視為對原判決全部上訴。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第一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法官陳春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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