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4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代 表 人 賴清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倫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