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0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春來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