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交通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複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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