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22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曾志青 律師複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視同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0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原審共同被告 盧惠卿 侵占保戶繳費支票之正反面影本資料,上訴人甲○○應就作成被上訴人要保書之相關事項到庭說明,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