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移調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移調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聲請人即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
公司台南營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清華 律師聲請人即上訴人乙○○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己○○○
丁○○法定代理人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上移調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審: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國97年3月31日判決,由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7號移送調解),於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丁振昌書記官董挹棻到庭調解關係人:
調解委員丙○○聲請人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葉清華律師聲請人即上訴人乙○○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許永明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即上訴人願連帶給付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己○○○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參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即上訴人願連帶給付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丁○○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兩項之履行期間均訂為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四、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均拋棄,事後均不得再作任何請求。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董挹棻受命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董挹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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