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已於99年12月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富喆┌───────────────────────────────────────────────────────┐│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行│99年11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 王銘祥 │嘉義分行│││││├──┼─────────┼─────────┼───────────┼────────┼────────┼──┤│002│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行│99年12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王銘祥│嘉義分行│││││├──┼─────────┼─────────┼───────────┼────────┼────────┼──┤│003│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行│100年1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王銘祥│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