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7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古坤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