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3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月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翊妘廖浤志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3,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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