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更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四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丁○○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四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進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