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原告 廖明珍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 楊素連
魏淑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6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楊素連、魏淑美均堅決否認有何誣告之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楊素連、魏淑美被訴誣告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判決被告2人均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葉藍鸚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