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原告 王盡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被告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被告 陳真恭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