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家上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上訴人乙○○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家上字第97號離婚等事件(原審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5號,民國97年7月29日判決),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陳光秀書記官謝淑玉通譯陳月珠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林永發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杜婉寧律師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上訴人願自97年12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兩造所生長女 姜依伶 扶養費新台幣一萬三千五百元,由上訴人代為管理支用,至姜依伶成年之前一日止,被上訴人如遲誤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二、上訴人其餘上訴部分撤回。(另具狀)
三、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謝淑玉受命法官陳光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