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7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318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137號),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