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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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540號債權人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附件本票影本均無到期日)。
二、確認附表所列本票是否有遺漏(附表所列本票張數與所附本票影本張數不符),若有遺漏併請更正之。
三、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併請更正。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