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91年度促字第45966號支付命令之當事人欄關於「 黃淑蕙 」之記載,應更正為「淑惠」。
理由
一、查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於民國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節,為本院審判實務及眾所周知之事實,是原告提起本件聲請,尚無不合。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復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是以支付命令如有上述之情形,亦得裁定更正之。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於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