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附民原告王黃綿附民被告 曾國安 本件原告因被告曾國安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98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