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47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偉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單所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查詢月份201808,CYCLE:26,應繳總額為17734,貴公司提出之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所載「21,960」不符,請釋明。
二、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部分於查詢月份201807業已計入,再請求之依據?
三、債務人梁偉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