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徐志凱 相對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4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依貴公司提出之借據所載,均未屆清償期,請提出加速約款及回執正反面(貴公司僅提出交寄局郵戳面)
四、連帶保證人 陳美專 、陳建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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