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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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佳承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俊翰
洪繹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741元(上訴人僅就本訴敗訴部分:44萬9,741元+20,000元=469,741元提起上訴),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