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 曾百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豐俊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究為何人?
二、原所有權人楊豐俊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