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60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景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6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
107年3月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住處,由其同居人收受,而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即被告雖於同年3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期間10日另加計在途期間4日),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7年5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07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之住所由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為憑,今上訴人即被告於上揭裁定送達後已逾5日,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詳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黃三友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