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42號上訴人 楊長清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310元【計算式:150(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每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3,128.73(占用面積)=1,969,31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0,7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