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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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2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凱平
葉宏輝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志航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億銓
范剛榮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國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義雄 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新栢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18號,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