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78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07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222、43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昌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上列被告李世昌因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經本院審理後,認本案基礎事實已明,是被告若能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則認無礙於後續審理及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