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建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建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建平因強盜案件,經本院79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民國79年11月5日開始執行,於84年4月7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9年2月5日(聲請書漏未記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3747號撤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0,000元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35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本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640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89年5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4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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