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913號聲請人 高秀美 (即 楊友奎 之繼承人)代理人 葉又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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