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堉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叁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壹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