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樊傳聲 訴訟代理人 張君豪
曹培華 巫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廷王元嫄 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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