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6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6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2月4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
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另本金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官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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