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5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靖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20,713元、違約金雜費228元,其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利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