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抗字第25號抗告人 林貴美 相對人 連仁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1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1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237號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3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及警方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