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67號聲請人 楊士緯 相對人 徐綺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0)越法民一初字第2141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欄部份省略)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