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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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原告運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被告香港商星辰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谷洋一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5月19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得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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