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黃進治被告陳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黃進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黃進治因被告陳成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