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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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5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哲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循環透支利息新台幣3,027元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