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喻偉廈
裴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喻偉廈為借款人、被告裴俊為連帶保證人,請求被告連帶負清償之責。依原告所提約定書影本2份所載,兩造係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約定書第10條),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