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司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14號

聲請人 張智琦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克銘 間請求不動產買賣返還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解除與相對人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返還價金(下同)12,5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2,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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