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421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99年4月1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澎警交字第T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10月25日19時10分許,在澎湖縣馬公市○○路○○路口,因無照駕駛機車,經警舉發,惟異議人並未收受警方舉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即收到本件裁處機關裁處異議人新台幣9000元,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無照駕駛機車雖經警方當場攔查,惟當時僅舉發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並未舉發無照駕駛,而係嗣後舉發單位發現而另行加以舉發,而舉發單位亦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異議人當時之戶籍所在地高雄市○○路○巷○號2樓,有送達證書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查,而異議人未領有機車駕駛執照(僅領有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惟該駕駛執照於97年2月9日至98年2月8日吊扣1年,有違規查詢報表1份在卷可查),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9000元罰鍰,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