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唐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有增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彰化縣轄區域內,惟兩造就系爭房屋買賣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合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稽之卷附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七條可明。核之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始屬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