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原告 石忠勝 被告 楊德芬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店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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