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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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相對人吉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 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吉璐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向國彬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金隨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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