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昇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8033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昇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劉昇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附表:受刑人劉昇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成年人幫助少年施│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7日│①106年8月14日、│107年5月5日││││②106年11月16日│││││上午11時50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33294號│第4723號、107年│第3372號││││度毒偵字第4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豐簡字第││事實審││1055號│1218號│497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16日│107年9月19日│107年10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豐簡字第││判決││1055號│1218號│497號││├────┼────────┼────────┼────────┤││判決│107年6月4日│107年10月8日│107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備註│107年度聲字第49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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