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91號原告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迅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迅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迅東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49,934元,應繳裁
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52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