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告 林榮國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陳統立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111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111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