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三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恐嚇取財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許宗和法官劉壽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