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風化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甲○○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0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確定(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六九二號),於確定前,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至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間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確定(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0九七號)。
二、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