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5號上訴人 莊增鎰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07,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於上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應由第二審法院另行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195,0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許琇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