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號抗告人 蘇俊環
鍾鴻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
7年度聲字第第61號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
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主張本件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暫免繳抗告費部分,該條所稱之勞資爭議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章調解程序成立之調解且經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與本件持法院審核之鄉、鎮、市公所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案件有異,自無該條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雅雲